如果雙方都對婚姻失望至極,那麼兩人應該對婚姻都沒有眷戀,則兩人以書面協議後找兩名離婚證人來簽名,再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即可完成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是較為合適的方式。
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則只好尋求裁判離婚。但是想要主動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必須具備法定事由才行;雖然《民法》規定可以「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概括條款訴請離婚,但仍限於沒有責任的一方才能請求,況且仍須法院就具體個案作認定。
如果能夠這名這段婚姻關係難以維持的原因都是對方的責任,則訴請離婚成功的機會才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