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外遇?妨害家庭怎麼判定?
真愛是需要時間去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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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外遇?妨害家庭怎麼判定?

2022-01-04文章引用自:



每個人都希望可以和一起走上紅毯的伴侶白頭偕老,但人心難測,即使婚前再怎麼小心謹慎地挑選結婚對象,還是有可能會和錯誤的人進入婚姻。
 

許多人在結婚之後因為厭倦了日復一日的平淡日常,而轉由向外頭燈黃酒綠的世界尋找新鮮感,又或者是配偶抵擋不住小三或小王的猛烈攻勢而淪陷,不管如何,如今都不再是只能對伴侶的婚姻背叛選擇忍氣吞聲的時代,結婚證書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我們身為配偶的權益,婚姻挽回協助所社將在這篇文章告訴你到底該如何處理外遇,捍衛自己的權利!

妨害家庭相關法律
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要知道
如何處理外遇才是最聰明的方式,我們就必須先了解外遇有哪些處理方式,以下婚姻挽回協助所社幫大家整理妨害家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刑法通姦罪(已廢除):刑法上的妨害家庭為通姦罪,但在大法官釋憲法庭釋字第791號的解釋宣告中,通姦罪由於違反憲法個人性自由以及公眾利益比例原則,因此通姦罪從2020年起已經被除罪化了,簡單說就是現在刑法對於外遇通姦並沒有相關的裁罰。

民法侵害配偶權:台灣目前對
妨害家庭的相關法律裁罰僅剩下民法規範,而民法對於妨害家庭的裁決則是環繞著「配偶權」的相關規定。
「配偶權」是法律給予婚姻關係當事者的一種身份權,其對婚姻當事人提供的保障與規範包含:財產權、人格權、住所決定權、日常生活代理權等權益;以及雙方對婚姻的忠誠義務、相互撫養權等義務,因此只要出現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侵害自己身為配偶的相關權益,當事者都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外遇配偶以及第三者要求金錢與精神賠償。

通姦除罪化
許多人對政府決定將通姦除罪化抱有很大的疑問,廢除刑法通姦罪是在變相鼓勵大家外遇通吃嗎?不是,絕對不是。
通姦罪是刑法對於妨害家庭的規範,刑法與民法的差別在於:刑法是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且會以國家的警察、檢察官資源主動介入調查,而民法則負責裁判民眾的私人糾紛,需要由民眾自行蒐集證據、提起訴訟,法院才會受理。
從刑法與民法的成立宗旨來看,以國家資源來調查個人的外遇事件確實違反公眾利益的比例原則,因此將通姦罪從刑法移除是合情合理的;再者,通姦罪的牢獄圖形可以用易科罰金取代,而這些罰金最後是進政府的口袋,對當事人一點補償都沒有,但民法的求償金額是直接給付給提告的當事人的,因此對當事人來說,民法妨害家庭的裁罰比刑法更有利。


妨害家庭如何判定
如今妨害家庭的求償管道為民事訴訟,那麼什麼樣的舉動才會被法官判定為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呢?
「只要配偶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發生踰越社會價值觀中一般朋友的社交行為,就視為妨害家庭、侵害配偶權。」
不要以為只有發有發生性關係才算是妨害家庭,民法上可是明文規定,只要發生踰越普通社交互動的行為就算是外遇,例如與小三互通鹹濕對話、個人裸照、電愛、頻繁共同出入飯店私人房間等。

配偶外遇該怎麼辦
除了與第三人有性關係之外,還有許多行為也會被判定為妨害家庭,但大家都知道,在訴訟中最困難的從來都不是提告而是蒐證,面對伴侶的背叛,大家都想藉由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但除非是法律相關從業人員,否則對於實際上該怎麼做根本毫無頭緒,不懂如何蒐證也不知道該怎麼提告,那麼一般人到底應該
如何處理外遇呢?
 
 
身為見證過無視外遇訴訟的從業人員,婚姻挽回協助所社發自內心的建議大家尋求婚姻挽回協助所社的幫忙。
原因是台灣對個人隱私及人身自由高度保障,婚姻挽回協助所社遇過許多委託人,一開始試圖自己蒐證但卻弄得自己滿身妨害隱私權官司,最後才轉由向婚姻挽回協助所社求助,外遇蒐證的過程充滿著觸犯人身自由與隱私權的風險,因此與其自己以身涉險還打草驚蛇,不如一開始就交給專業的婚姻挽回協助所社秘密蒐證,讓對方措手不及,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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