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個連續的動態過程,對方的絕情和拒絕溝通,往往不是單一因素而是多重成因。一直弄不清楚離婚的真正原因,讓我又憤怒又痛苦,無法說服自己放手,人生彷彿陷入一個很不堪的泥沼中進退不得。
台灣離婚率高,已經是現代人的常態,但是一般民眾對於離婚法律常識卻普遍不足。因此許多徵信社業者有提供免費離婚諮詢的服務,幫助想離婚的當事人進行離婚協助。當然協議離婚是好的方式,見證雙方是在自由意願下合意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見證人欄位簽名用印,然後一起到管轄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程序,完成離婚手續。
往往要經由法院判決離婚都是最後的,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https://first168.com/advisoryfq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