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只有小三會妨礙家庭,小王也不在少數
真愛是需要時間去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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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只有小三會妨礙家庭,小王也不在少數

2021-10-29文章引用自:


過去的社會觀念主張「男主外,女主內」,女性應該待在家相夫教子,男性則在外打拼事業,造成男性普遍擁有較高的社經地位,比起沒有經濟來源的女性,擁有更多在外沾花惹草的資本。
然而隨著女性權益的意識抬頭,如今的社會強調兩性平等,女性不再隱身於家庭而是漸漸邁入職場,不僅經濟獨立,工作能力也不亞於男性,因此只有小三會
妨礙家庭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如今已婚婦女在外交往小王的案例也越來越常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小三還是小王,和已存在婚姻關係的對象交往都是妨礙家庭的行為,不論男女都會到法律的裁罰,以下介紹關於妨礙家庭觸及的法律責任、舉證以及起訴細節:

妨礙家庭的法律責任
發生婚外情的外遇配偶、第三者兩人都必須承擔妨礙家庭的法律責任,我們可以將刑法與民法責任分開來看:


刑事責任:在過去,刑法第239條也就是俗稱的通姦罪,對於妨礙家庭的行為人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2020年5月大法官召開了關於通姦罪的違憲釋憲案,最終宣判通姦罪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正式將通姦除罪化,也就是說妨礙家庭在刑法上已經沒有任何刑責了。

民事責任:在刑事通姦除罪化之後,民法是現今保障婚姻關係的唯一法律。
民法對婚外情的裁罰建立在保護配偶權的基礎上,「配偶權是指建立婚姻關係的兩人,互為彼此配偶的身份權,並表明夫妻兩人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任何第三者均不得侵犯。」因此侵害配偶權所處罰的對象除了第三者之外也包含了外遇配偶。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上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權益被侵害人必須親自提起告訴否則法官不會主動偵訊調查。
此外民法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裁罰為金錢賠償,並無拘役坐牢的刑罰。


雖然刑法通姦罪已經除罪法,並不表示外遇合法化,更不代表小三小王從此可以無法無天了,民法仍然對妨礙家庭存在責罰處置。

妨礙家庭追訴期
由於妨礙家庭目前為民法所規範,在民法規定中,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可達五年,也就是說從發生婚外情當時算起,五年內都可以提出追訴,即使在這五年內雙方離婚了也不例外,被外遇者仍然可以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要求金錢賠償。


如何舉證
民法侵害配偶權告訴的舉證相較於刑法通姦罪要簡單許多,舊有的刑法規定必須取得婚外情雙方性器交合的影像,或是兩人外遇行為體液採樣的DNA檢驗結果(如發生性行為時用的保險套),才足以作為訴訟證據。
然而民法舉證標準就低很多,「只要是在社會價值觀中,逾越一般好友互動的行為,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在侵害配偶權的判決當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心證空間,畢竟每個人對於正常社交互動的定義都略有不同,但我們可以通過已有判例的案件來判斷,以下行為皆是法官認證的逾越一般社交互動行為:


親密的擁抱、撫摸、接吻:台灣民情不像歐美國家熱情奔放,以台灣的社會價值觀來看,擁抱接吻都不是一般朋友的互動。

互傳自己裸露照片、鹹濕對話:在民法中並不是只有性器交合才算出軌,與配偶之外的第三者進行鹹濕對話,或者是交流彼此的裸照調情都是法官認證的外遇行為。

多次共同進出飯店房間:相較於以上兩項,與第三者多次共同進出飯店、旅館、摩鐵是否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較為模糊,不過研究多件判例我們可以整理出,是否侵害配偶權的關鍵在於進出場所是否為公共空間,舉例來說:大廳、會議室、飯店公共設施(健身房、游泳池等)這些非私人空間會被判斷為正常社交活動,但如果是出入私人客人那就會被視為侵害配偶權。

 

總結以上的討論,通姦除罪化雖然去除了妨礙家庭在刑法上的責任,但是仍有民法保障每位人妻、人夫身為配偶的權益,且相對於刑法,民法上侵害配偶權的舉證程度簡單許多,因此不管是已婚或是未婚的男女都應該潔身自愛、尊重婚姻,別想當小三、小王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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